再因专利问题终止IPO,科创板专利审核被关注这三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11 15:16:40 所属栏目:通讯 来源:互联网
导读:上交所科创板官网显示,盛景微选择撤回终止IPO。今年6月30日,盛景微首次现身科创板考场,公司拟募资8.52亿元。截至本次撤单前,公司已完成两轮问询。但从前两轮问询情况来看,公司核心技术先进性和科创板定位仍是审核关注的焦点,其中二轮问询中就专利等核
上交所科创板官网显示,盛景微选择撤回终止IPO。今年6月30日,盛景微首次现身科创板考场,公司拟募资8.52亿元。截至本次撤单前,公司已完成两轮问询。但从前两轮问询情况来看,公司核心技术先进性和科创板定位仍是审核关注的焦点,其中二轮问询中就专利等核心技术问题引来审核部门“八连问”。接下来,牛牛也将会对科创板IPO审核中常被关注的专利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1 报告期内“零专利” 企业直接被质疑是组装制造厂? 资料显示,盛景微主要从事电子雷管核心控制组件及其起爆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电子延期模块及起爆器,且主要运用于民爆。由于民爆对应用场景及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行业内公司核心技术必须要过硬,如果核心技术出现问题,将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继而影响业绩的持续增长。 在首轮问询中,审核部门就提出:报告期内,盛景微的发明专利数合计8项,其中7项系受让取得(均为2014年以前申请),1项为收购子公司取得,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但公司在招股书中却又称其技术来源主要为自主研发。 因此,审核部门也对此矛盾叙述提出质疑,并要求发行人说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的具体情况、应用场景及重要性程度;芯片设计所使用核心技术的具体情况,在研发和设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核心技术主要为自主研发与发明专利均为外部取得是否存在矛盾。 在二次问询中,审核部门再次指出发行人定位于芯片设计行业,但却未有芯片相关发明专利,该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逻辑矛盾;并质疑发行人是芯片设计企业还是组装制造企业? 对此,公司回复称:发明专利正常审查周期一般约3年,实用新型专利正常审查周期一般约1年,因此公司目前已经取得的自主研发的专利数量相对较少,已自主申报的发明专利尚未取得授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经申报的专利共计16项,其中发明专利12项,10项已处于实审中,2项为已受理。 显然,这样的回答肯定是不符合科创板对于专利等科创属性问题的要求的,因此,盛景微科创板IPO歇菜不冤! 2 科创板IPO专利审核的三大主要问题及解析 一直以来,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专利问题都是审核部门着重关注的问题之一。牛牛研究中心通过整理科创板上市企业问询函后发现,科创板审核部门主要对于专利中的数量、来源、权属等方面重点问询。 专利数量相关关注点 专利数量是衡量企业科创属性的直接评价指标。尽管科创属性指标中仅规定形成核心技术及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但在实操中绝大部分科创企业均具有数量可观的专利储备。 其中,在科创板受理的第一批企业中平均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拥有量就达到69件和31件,分别是科创企业整体水平的4倍和7.7倍。可见,具备一定的专利数量是科创板上市的基础。 然而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虽然有的企业专利数量很多,更有甚至数量也远超科创属性中知识产权的指标,但在实际审核过程中仍会遭到一系列询问。如下: 1、报告期内无专利或者少专利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需要有持续研发的能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解释,发行人需要坚持科技创新,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积累形成核心技术。如果报告期内无专利或者少专利,也侧面反应出拟上市企业持续研发能力存在问题。 盛景微:报告期内企业的发明专利数合计为8项,但其中7项均为2014年以前申请,最终撤回了上市申请。 昆腾微:企业被关注到41项发明专利中有30项发明专利的授权时间都在2017年以前,报告期内获授发明专利时间集中在2017年,且2019年无新增获授发明专利,审核部门对其相关专利的先进性以及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产生质疑,并最终撤回了上市申请。 2、海外相关专利数量 拟申报企业的专利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密切相关,如果企业已经开展了海外业务,则海外也应当有相应的专利布局,以保护其产品在海外不受到侵权。 国芯科技:审核部门要求企业就“未形成海外知识产权及未形成海外销售的原因,结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知识产权数量、地域分布、客户结构等方面的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拓展海外客户是否存在技术或者政策上的障碍”的情况进行说明。 3、同族专利计数 如果同一发明技术在国内申请了专利,同时也前往国外申请了同族专利,是按照一个核心专利计算还是按照多个计算? 这就要牵扯到企业的同族专利问题,据资料显示:同族专利是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 在计算“形成核心技术”专利数量时,由于同族专利依据的是同一技术基础,因此仅计算一次为妥。但在计算“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时,就需要分两种情况,若企业在境外还没有开展专利产品销售,此时在境外的同族专利显然不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若企业在境外已经开展专利产品销售,则国内专利与境外同族专利均可算作“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爱威科技:针对首轮问询中的同族专利问题,企业回复称将未在海外销售产品的对应同族专利,均计入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专利数量中。也因此在二轮问询中,审核部门又要求爱威科技说明境内外专利之间的映射关系,有无实质差异,其应用产品是否在专利保护区域实现销售。 专利来源相关 专利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也可以通过受让、许可的方式获得。核心专利的取得方式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的稳定性以及创新能力的判断,也因此,专利来源也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 1、自主研发 关于自主研发获得的核心专利,需要着重关注核心人员的问题,即拟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相匹配,技术人员是否发生过变动,研发人员离职是否会对企业的持续研发能力产生影响。 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对于自主研发的情况,几乎是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必问项。 2、专利受让获得 科创板并不禁止拟上市企业以受让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但是如果所有或者绝大部分核心专利均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则审核部门就会质疑企业的自我研发能力。 盛景微:申报材料显示,企业的发明专利数合计8项,其中7项是受让取得,而剩下的1项也是收购子公司才取得的,因此也被审核部门质疑为组装制造企业。 汇川物联:企业从一开始的15项发明专利中,10项发明专利是在2019年12月才受让取得,而申报期内受让取得的8项发明专利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再到进一步追问后的结论里8项发明专利中仅3项图片技术专利核心和实质内容已得到了直接实质性的应用,因此也上会被否。 (编辑:大连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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